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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赣州市稻香村大药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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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
根据举报,当事人赣州市稻香村大药房销售的产品“郦志隆降压表”,该产品在其宣传材料中印有“产品专利号:200820074975.9”字样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。
经调查核实,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“郦志隆降压表”,非专利权人所生产,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。当事人擅自将他人专利宣称自己的专利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 六十四 条、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我局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假冒他人专利的广告和散发该宣传材料;责令当事人立即销毁该假冒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;公开更正、消除影响,并处以行政罚款。
特此公告。
赣州市知识产权局
2009年11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