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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程实验室注重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运用

发布时间:8/3/2007 9:33:32 AM 来源:国知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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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        日前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《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规定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、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。“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”是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。

 

  《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(试行)》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组织管理、申报与审理、监督管理等五章,共二十七条。《办法》第二十条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,其评价的主要内容为: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;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;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;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;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。发改委将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,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。

  今年5月,国家发改委印发了《高技术产业发展“十一五”规划》指出,“十一五”期间,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持,鼓励产学研联合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,推动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。《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(试行)》是为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、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》和《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“十一五”规划》,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的。据悉,此《办法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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